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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下午,由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競爭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聯合北京強國知識產權研究院舉辦的《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專題研討會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舉辦。
參加研討會的有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競爭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尚明,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杰民,競委會副主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勇,商務部反壟斷局委員會協調處林航處長,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條法一處張永華處長,北京高院民三庭陶鈞法官,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穆穎法官,以及360、華為、愛立信、中興、小米、比亞迪代表,來自安杰、金杜、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等近30人參加了會議,會議由盛杰民教授、尚明主任主持。
會上,林航處長首先對《指南》的起草背景進行了簡要介紹,指出《指南》在起草過程中堅持的基本原則:即法定原則、指引性原則、共同開發原則、漸進原則,并參考了包括美國、加拿大、韓國、日本、歐盟等國的規定和案例的情況,林航處長希望大家在會議上為指南獻計獻言,共同推動指南的出臺。
與會代表按《指南》內容分章節逐一進行討論并形成以下建議:
第一:依據現有《指南》文本形成文件,應作為反壟斷執法人員在處理反壟斷案件的分析和指引;
第二:對于涉及知識產權的壟斷協議部分,第六聯合開發、第七交叉許可、第九不質疑條款、第十條標準制定,涉及以上幾條的壟斷協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是有利于實現專利權人利益,促進技術發展、實現創新價值,也是作為產業實踐的重要模式,具有重要的推廣價值。在壟斷行為認定時,要著重分析其是否排除、限制競爭的后果,如果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則一般不認為是壟斷行為;
第三:第十一條其他限制,作為兜底條款,與會代表認為該條表述不清晰,沒有明確的指引,容易引起誤解,進而影響產業的發展,多數人建議刪除?;蛘哌M行較為幅度的完善和改造;
第四:十四條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知識產權,其中涉及許可費的計算方法,可以考慮整機計價和最小單元計價并行,同時有企業希望許可方公開以往的許可費,以使FRAND原則得以落實。
第五:第二十六條禁令救濟,與會者認為禁令救濟不是一種獨立的壟斷行為,往往僅作為脅迫高價的手段出現,建議可以吸收在第十二條不合理高價的壟斷行為的規制中。
第六:與會者建議立法者考慮到網絡條件下壟斷行為的新特點,建議在相關條款中加以體現和完善。
會議總結中,尚明主任表示將會同強國研究院將會議成果反饋有關部門,林航處長對與會專家提出的建議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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